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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缴纳买房税费

2000-04-1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赵 鹏 通讯员 何健辉 我有话说

百姓买房,需要缴纳如下的税费:

契税。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按房屋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印花税。由买方按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五缴纳。

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由买房人来缴纳,由于北京标定地价目前尚未确定,由购买人暂按房屋成交价的3%上交。

成交手续费。最近,北京市新出台的房屋买卖交易规定,房屋买卖的手续费由原来按成交价的1%收取改为按定额收取。1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成交后收取1000元手续费,12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成交后收取3000元,5001平方米以上的收取1万元,经济适用房的成交手续费按以上标准的50%收取。买方承担50%。

卖方需缴纳的税费是:

营业税。个人已购并居住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上市销售时不用缴纳营业税(北京市现行的营业税率为总房价款的5.6%),个人已购但居住不到一年的普通住宅上市销售时,营业税则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额的7%和3%。

成交手续费。由卖方承担50%。

印花税。由卖方按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五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由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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